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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er's picture史敏 律师

吃李俞的瓜,聊聊婚前婚中财产协议的事

对于企业界名人和娱乐圈的瓜,我很少关注。不过这次李国庆先生和俞渝女士的瓜实在是太大,刷了一片朋友圈和微信群,我也不能免俗。看完也忍不住唏嘘,一个以网上卖书发家的企业,创始人就是这样的素质。高学历、高资产却不能培养出做人最基本的道德素养,不知道这是不是值得现代教育反思。让人不禁想起,同样是以网上卖书发家的亚马逊创始人的离婚就显得比较老练,没有那么多瓜给公众消费。


作为律师,理性的来看待婚姻出现危机时可能导致的一地鸡毛和斯文扫地,就不得不说说结婚的所引发的一系列的法律上的后果以及如何最大限度地降低这些后果对自己和他人的伤害。


老话说,“男怕投错行,女怕嫁错郎。”大家也都知道结婚要慎重,要擦亮眼睛了。可是婚姻固有的风险在本质上是无法预测的,问题的根源自然在于人心本身就是这个世界上最难预测的因素。试问,二十多年前的你,可以准确地预测出二十多年后的你的所思所想所感吗?说白了,人都是会变的,会怎么变?变成什么样子?由很多因素决定。有些可以预测,有些无法预测。所以即便双方都是以最大的善意和真诚进入一段婚姻,将自己的人生和经济利益义无反顾地捆绑在一起,无奈业风吹来,各自还是按照命运的剧本演出,婚姻的小船该翻的时候说翻就翻了。


大部分人在进入结婚的殿堂的时候,都是乐观主义者,很少有人意识到自己在做一个自带风险的经济和人生的重大决定。更不用提,对这些风险有着清醒的认识,对不愿意承受的风险作出适当的规划和规避。

比如,在华人中很多父母都会资助儿女,帮儿女付买房的首付、甚至买了房子送给子女等。却不曾想过,如果儿女离婚的话,这些赠与子女的财产,如果没有很严格的分开管理和证据,很有可能会慢慢成为婚姻共同财产而被其配偶分走,如果儿女有意外的话,即便房产在其个人名下,如果没有预先用财产协议做一些规划的话,有第一顺位继承权的也是配偶,并非父母。

这些年来,婚前财产协议(premarital agreement/prenuptial agreement)、婚中财产协议(postnuptial agreement) 在美国越来越流行。一方面是现代社会,变化太快,离婚也不再是被社会所诟病的行为,越来越常见;另一方面也是现代人越来越能面对和接受婚姻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而愿意事先理性地考虑如何以最小的代价、最大限度的和平分手。所以像李国庆先生和俞渝女士这样公开撕破脸,不惜影响企业公共形象和股价,杀敌一百自损三千的行为,在美国不是那么常见。

在中国的文化中,谈钱似乎很伤和气,更何况正是你侬我侬的甜蜜时刻,大家都会想尽力回避这个问题。怕搞不好就谈崩了,可惜回避并不会让问题、分歧自动消失。有些时候只是暂时将问题隐藏了起来,或者延迟爆发而已。

我常觉得,彼此坦诚的交流和换位思考与体会是婚姻的基石。因为没有人可以长时间的违背自己的心和习性。该爆发的终究会爆发。所以,今天我们就来简单说两句婚前婚中财产协议的事。


财产协议可以约定什么?


1. 可以约定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共同财产。

如果没有约定,一旦离婚的话,双方居住地所在州的法律将会自动适用来决定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婚姻中的共同财产。有些时候法律适用没有那么明确,就留给双方相互撕逼和打官司的空间了。如果事先约定,可以降低一些事后扯皮和举证的成本。

2. 可以约定分居和离婚时财产怎么分配。

婚姻中的财产该如何分割。在纽约和新泽西州分割原则是“公平原则分配”(equitable distribution)不见得是一半一半,由法院考虑很多综合因素,所以还是有很大不确定因素的。

3. 可以约定一方去世的情况,另一方是否放弃法定的继承份额

很多人都希望,如果自己去世的话,名下的财产会由子女全部继承,因为考虑到配偶会再婚,很难保证钱会继续回到自己子女的手上。但是在美国很多州都有一个法定的配偶继承额 (elective share),配偶至少可以继承三分之一的财产。除非配偶自己愿意放弃,否则最大程度可以留给子女的财产也只有三分之二。对于再婚家庭,特别是晚年再婚的家庭,这是需要考虑的。


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婚前或者婚中财产协议的最终效力,如果在离婚的时候,受到一方的异议,自然还是要由法院说了算的。随着两性地位在经济上的日趋平等,离婚和再婚都变得越来越普遍。法院也越来越能接受双方基于平等自愿而达成,也没有过于不平等的协议。一般来说,法院如何决定这份协议是否公平,是否有效?通常会考虑如下几个因素:

1.实质上的公平:实质上的公平,往往是很难确定的,因为一个人觉得公平的,换个人来看,可能就觉得不公平了。这对夫妻觉得公平的,换一对夫妻就觉得完全不能接受,所以以谁的标准,以哪个时间点为准?这都是问题。在私法领域,一般如果当事人明明白白的做出了他们觉得对双方都公平的财产安排,如果不是太离谱,那么法院一般也会予以尊重。所以法院重点审查的自然是双方有没有自愿、明白厉害关系的作出这些决定,所谓程序上的公平。

2.程序上的公平:订立协议的时候双方是否自愿,并且明白自己在放弃什么权利、在做什么样的财产决定:在实践中,最简单的程序保证,就是要求夫妻双方聘请各自的律师帮助其了解法律上的后果再签字。有些人为了省钱,常常觉得用一个律师就可以了,不愿意让对方再请一位律师参与,这种情况,还不如不写。因为不仅同一个律师无法代理存在利益冲突的双方来协商这份协议,如果将来有争议的话,其效力也十有八九不会被法院所认可。更何况你也不希望对方耿耿于怀,觉得好像你有律师,他没有而被你占了便宜。

3.财产的全面披露:这点不言而喻。财产协议要有效力,受到法院的认可,自然双方先要准确披露清楚,各自财产的范围,这样才能作出有意义的判断。好比国产剧常有的剧情,霸道总裁爱上我,却没有披露他是霸道总裁。这种情况,没有披露的财产就是fair game,离婚的时候可以拿出来再分了。所以一般财产协议都会附上双方各自的资产负债列表。

4.没有胁迫/压力:历史上法院对婚前财产协议一度抱着怀疑的态度来审查。因为鉴于社会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曾经往往都是女性吃亏。所以很多人事后会说,婚礼前几天未婚夫让我签,因为时间很紧迫,所以感到压力很大,没有细细考虑。现代男女经济社会地位日趋平等,法院的态度也有所改变。但是为了防止这样的情况,一般律师都会建议至少在婚礼前几个月就把婚前协议签好,留有足够多的考虑时间,日后不会有因为压力或者胁迫而签的说辞。


哪些人特别需要?


1.双方婚前财富悬殊很大

如果一方家境很好,或者父母给了很多钱,置办了很多产业。即便是婚前赠与,如果和婚后财产混合起来,或者婚后共同维护打理这些婚前的财产,也有可能慢慢被认定为婚中的共同财产(marital property)。

比如:婚前一方有个投资账户,父母给了很多钱,婚后你把配偶的名字加上去,方便他帮你打理的话,那法律上会认为这个举动是你想把账户里的个人财产通过赠与的方式变成婚姻中的共同财产。

所以如果一方觉得不公平,或者想尽可能降低这种风险,婚前财产协议是一种选择。还有一种选择是不要让父母直接赠与给自己,可以采取一些其它的法律途径。

2.再婚的情况

随着离婚日渐普遍,再婚也没有那么少见多怪了。如果重新组合的家庭都带有第一任婚姻中的子女,如果没有财产协议或者对继承权的放弃,再婚的人即便想把自己的财产都留给前一次婚姻中的儿女,也做不到,在纽约和新泽西州,他再婚的配偶至少可以继承他三分之一的遗产。这往往是很多人没有想到的。

3.创业者

在美国新一代年轻人都有创业的热情,很多人也越来越重视,事先在婚前财产协议中约定,如果自己的企业将来成功了而婚姻却走到了尽头,企业归谁,夫妻之间该怎么分配。正如文章开头提到的李国庆和俞渝的瓜,对于创业者而言,能事先预想到这一层,在不影响企业价值的情况下和平分手,应该是最好的结局了。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到了一地鸡毛的时候来谈判,彼此都比较被动。


财产协议的局限性


我常说法律不仅不是万能的,而且是代价高昂且效率不高的,但是能提供一些底线的保障,让事情不至于太糟糕。就如同婚前财产协议并不是婚姻的保障,也并不能保证双方就不会对簿公堂。只不过能省去一些事后的撕逼,对彼此都有些约束和忌惮罢了。

所谓家和万事兴。大家学点法律、懂法律,用法律来规划最坏的风险,规划之后,便束之高阁,祝福大家婚前擦亮眼睛,婚后如聋如哑,永远都用不上这份财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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