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人拿着一份在纽约设立的遗嘱来咨询我,说她是逝者的好友,对逝者颇多照顾,还借钱给对方(无字据),所以逝者立了一份遗嘱,表示要给留一部分遗产给她。现在问题来了:“明明我是遗嘱指定受益人呢,但是逝者的所有资产都存在一个和她妹妹联名的账户,我怎么样可以拿到属于我的那部分钱呢?”
答案很简单,作为遗嘱内指定的受益人,这钱她是拿!不!到!了。因为并不是所有逝者名下的财产都是经过遗嘱的呀!有一种联名的后果就是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可以直接全盘接受联名财产。
啥?!对方一脸懵!顿时感到比窦娥还冤。因为她认为逝者之所以和她妹妹联名,是为了方便在她生病的时候,可以方便她妹妹存取支票、支付她的日常开支而已。并没有意识到这钱就不会经过遗嘱了。
很多人的确搞不清楚联名(joint account with the right of survivorship or Payable on death)和convenience account有什么区别。更没听说过在财富传承规划中还有一种叫授权委托书(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的东西,就是用来授权他人替他做事,但不会影响到他财产的归属。
所以啊,需要做遗产规划,并不是很简单,起草一份遗嘱就完了,而是需要律师详细、专业地根据你的家庭情况、财产情况,以及你想达到的分配目标,给你一个全面的遗产继承法方面的知识普及。然后确定了最适合达到你目标的方案后,才开始动手准备文件,然后律师还需要帮助你理解文件的条款是怎么发挥作用的,确保你彻底明白整个文件的功能和范围,整个过程最重要的其实是在沟通方面,大概要花60%的时间,剩下的才是起草文件部分。
比如我有客户就在找我立遗嘱的咨询过程中,了解了联名的法律意义后,把原本联名的子女改为授权该子女可以管理账户,但不再联名,因为她希望这些存款能经过遗嘱,按照遗嘱来分配,而不是全部留给联名的子女。所以你说这个知识点有多重要,动辄就是几十万的差距。
很多华人还保留着国内的思维模式,比如借钱不找律师好好写个字据(promissory note),写遗嘱也很简单粗暴,觉得最重要的是要看得着摸得着的有形的文件,哪怕是找个模板填上名字和分配方式也好,所以找律师嘛,问一圈,哪个便宜找哪个。结果当然是一份价钱一份货,求仁得仁。得到了文件,却没有明白其中的奥妙,做了也是白做。最后损失很大,却又没法打官司,因为打官司的费用更高,又没有律师能保证(律师职业操守也不允许律师做出这样的保证)打官司一定胜诉。所以这样的结局,就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了。
今天我就来普及一下常识,在美国,一般哪些个人资产会经过遗嘱?哪些不会?
一般来说,以下两大类的资产形式是不会经过遗嘱和信托的 (non-probate assets)
1. 联名财产:由联名方直接拥有遗产,不经过遗嘱和信托分配。
•夫妻之间联名的房产: 如果是夫妻联名的房产,那么法律上有一种特殊的共有形式,叫整体共有(tenancy by the entirety)。这种共有形式只存在于夫妻之间。法律精神上是将夫妻视为一体,所以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每一方都拥有100%的产权,每一方去世后,另一方都自动继承100%产权。如果你不希望配偶继承房子,那么需要做一些规划来改变法律上这个默认的效果•不是夫妻但是注明了继承权的联名房产(joint ownership with the right of survivorship):这类房产地契上一定要有这五个关键字 “with the right of survivorship”。要不然这样的联名并不会自动由另一方继承全部份额。•银行账户的联名:这个也要看分类,有些是有survivorship的,有些没有,要看银行的开户文件怎么写了。
联名的好处和潜在的风险在哪里?
李女士在纽约州名下有一处房产,还有几笔钱存在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里。李女士只有一位宝贝儿子,已经成年,她想着反正所有的财产都是要留给孩子的,不如索性把孩子的名字加到自己的银行账户和房产证上,这样不是省得设立什么遗嘱信托了?
首先来说说银行账户,请问李女士简单的把儿子的名字加到自己的账户上有什么好处和潜在问题呢?
• 好处是,如果她把儿子指定为带有继承权意义的联合拥有者(joint ownership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 那么她有什么意外,儿子对帐户的钱有百分之百的拥有权,不用去法院,儿子直接拿着ID,就可以去银行把钱过户给自己了。几乎是零成本,效率又高。
• 但是风险在哪呢?在于李女士生前,儿子就对账户里的钱有支配权,他想怎么花就怎么花。更糟糕的是,一旦儿子对账户里的钱有了支配权和所有权,这钱也就成了儿子债权人的囊中之物。比如生意上欠了钱,欠了政府的税、或者离婚了要分钱、要分抚养费等等,如果李女士没有将儿子的名字加上去,那么这钱本来是儿子的债权人执行不到的财产。现在这么一操作,如果有这些情况发生,李女士只能自认倒霉了。
• 税务上有什么后果呢?取决于账户金额大小,可能产生赠与税上的后果。因为李女士每次往银行账户里放钱,就有一半被推定为赠与给儿子。如果李女士视为赠与的资金一年超过一万五美元的话,李女士可能需要填IRS赠予税的表格Form 709。
• 如果李女士只是想达到儿子在自己身后能不经过法院直接拿出这些钱的效果,有没有其他可行的方式呢?有的。且看下文的指定受益人。
2. 指定受益人的财产:由受益人直接继承遗产,不经过遗嘱和信托
常见的有如下几类账户可以指定受益人。
•退休计划(401(k)、IRAs)•人寿保险 (life insurance)•年金 (annuities)•员工持股计划 (employee stock purchase plans)•股票期权(stock options)•银行账户中的POD (Pay-on-death) 账户 和•证券账户中的TOD (Transfer-on-death) 账户
同一优先权的受益人可以是多个,可以指定分配的比例。不仅可以是个人,一般还可以给指定的信托或慈善组织等。受益人不仅可以是成年人,也可以是未成年人。如果是未成年人的话,就要考虑在遗嘱中指定好小孩财产的监护人。因为未成年人是不能直接继承和管理财产的。
如果受益人是配偶以外的其他人,比如父母,基于美国法律对配偶的保护,有些机构会要求配偶的书面同意书。如果是指定给自己的信托,则需要考虑一些税务方面的问题。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会如何?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就要看这些账户所在的金融机构的默认规则(default rule)了。比如Vanguard对于退休账户,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就是默认配偶为唯一受益人。其它常见的默认规则一般将账户资产归入遗产类 (estate),这样的话,这些账户的继承就需要重新经过法院程序了。
所以指定受益人很重要!指定受益人很重要!指定受益人很重要!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而且最好每年确认一下所指定的受益人还是不是自己心目中的受益人。当人生发生重大变化的时候,千万别忘了及时更改受益人。常有人在这里栽了跟头,就是忘了更新受益人。当然也有可能是财产太多,更新不过来,有钱人的世界我们不懂,毕竟贫穷限制了我们的想象力。
这里讲个真实的案例,一个家庭纠纷打到美国最高法院的案子Sveen v. Melin (2018)。
M先生和K女士1997年结婚,一年后,先生买了人寿保险,第一受益人为K女士,备选受益人是M先生前一任婚姻中的两个孩子。2002年,两人所在州通过州法:如果离婚,受益人指定被认为失效。2007年,两人离婚。2011年,M先生去世了。M先生的前妻K女士和M先生的前一次婚姻中两个孩子都觉得自己有权继承这笔保险金,因为M先生在离婚后从来没有更改过自己的受益人,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反正K女士的理由就是,老爷子一直没改受益人,而且我们买保险的时候,还没有州法的规定,法律不能往前适用破坏保险合同啊!所以钱是我的。M先生的子女肯定不服啊,既然离婚了,为什么钱还要给前后妈?老爷子知道了肯定气的从棺材里爬出来。最高法院扯了一堆理由论证为啥这次州法可以往前适用而不破坏宪法保护的合同原则了,最后以8:1 判子女胜诉。
真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其它案例中也有类似的情况,子女就没有这么走运了,好几起都是很明显,逝者经历了撕破脸的离婚,彼此绝对不会希望对方还能从自己账户里拿到遗产,有些甚至在离婚协议中写明了对方放弃一切权利,然并卵,因为没有更新受益人,有些还是判前配偶胜诉。这些都不是小钱,动辄都是几十万上百万的。
所以,在此友情提醒各位,有如下人生变动的时候需要记得更新受益人:
• 结婚
• 生娃
• 离婚
• 再结婚
• 指定受益人去世
• 指定受益人结婚
• 看指定受益人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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